人文社科学校教育督导团管理办法
第一节 总 则
第一条 教育督导,是教育质量监控体系中的重要环节。为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、决议的贯彻执行,提高教育质量,加强对学校教育工作的全面监控,认真搞好教育督导,根据《湖南中医药大学教育督导团管理办法》(校行教字 [ 2008 ] 25号),结合本院教育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二条 人文社科学校教育督导工作是在学校行政领导下,由各教研室共同参与,代表学校对本院学历学位教育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、检查、调研、评价与指导。
第二节 组 织
第三条 学校教育督导团主要由学校在职教育管理人员组成,教育督导团团长由主管教育工作的副院长担任,副团长由学校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兼任,成员由教研室主任组成。
第四条 督导团每周须对课堂教育(含实验教育)督导一次,具体时间、地点由院办统筹安排,团长组织实施。教育督导团成员应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,写出听课意见并作出评价和建议,交院办存档。
第三节 督导团工作职责
第五条 教育督导团主要有以下职责:
1、对教风和学风建设督导;
2、对考风和评卷工作督导;
3、对院内外实践教育及实践基地建设督导;
4、对教育计划执行情况督导;
5、对专业建设、课程建设、教研室建设督导;
6、对实施“质量工程”建设情况督导;
7、对教育改革、教育研究和教育管理进行咨询与督导;
8、对学校重大教育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;
9、对学校的教育检查进行督导;
第六条教育督导工作的重点是对教师的教育工作中的课前准备、课堂讲授、课后辅导答疑等教育全过程进行检查与评价指导,促进教师改进教育工作,提高教育水平。
第七条 教育督导团除课堂教育督导外,其它教育督导、教育调研工作,要写出相关书面评价和建议,一并交院办存档。
第八条 教育督导团应不定期举行教育督导座谈会、教育意见反馈会、教育工作研讨会等会议,旨在交流总结对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使教育督导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,促进学校教育质量的提高。
第四节 附 则
第九条 本管理细则自2012年12月起试行。
第十条 本文件由院办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