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中医药大学
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(暂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子资助政策,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,根据湖南省财政厅、教育厅转发《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印发<普通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>的通知》的通知(湘财教【2007】37号)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党和政府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职业学校学子勤奋学习、努力进取,在德、智、体、美等方面全面发展,设立的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子的奖学金。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。
第二章 奖励对象范围
第三条 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子(包括第二学士学位)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子。
第三章 组织管理
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校学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,校学子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申报、宣传、评审、报送、表彰,计财处负责按教育厅审批方案发放。
第四章 评审条件
第五条 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,无违纪违法行为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,关心集体,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;
4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。评选学年度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.5,医学类专业学子,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(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%),非医学类专业学子,必修课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(或单科成绩名列本年级本专业前10%),选修课无不及格课程,体质健康测评达标;
5.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子,生活俭朴。
6.本年度已获得的学校评定的资助款(无论何种途径)累计超过5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子不得再申报励志奖学金。
7.评选学年度综合测评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20%之内。
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,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子,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得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。
第五章 审评时间
第七条 每年9月份启动,10月31日前完成并上报。
第六章 名额分配和评审程序
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名额进行学校名额分配。计算公式为:学校名额=(七年制二年级至五年级学子数*1.2+其他批次录取的二年级及以上学子数)*教育厅下达名额数/学校二年级至五年级学子总数(折合数)。
第九条 评审程序如下:
1.校资助中心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指标,按照学校人数分配名额,并张榜公布;
2.符合条件的学子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;
3.申请人所在班级民主评议首轮推荐,学校学子科初审,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表决确定推荐名单,统一填写《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》和《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子初审名单表》,公示5天无异议后,等额上报到学校资助中心。
第七章 评审材料
第十条 评审材料中各科成绩为所评学年度成绩,并由学校教务处对学子的成绩进行认定。其它评定内容须有所在学校填写,不得由申报人填写,填报必须真实、具体、准确、规范。
第十一条 凡证明反映学子品德表现和学习情况的获奖证明资料应装订成册,随评审材料一同报校学子资助工作领导小组。
第八章 其他
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子,颁发湖南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,并记入学子的学籍档案。
第十三条 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过程中,如发现并查实有违规行为,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。
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子,一旦发现弄虚作假,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,或有违法行为,即可终止享受所获得的国家励志奖学金,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资格。
第十五条 湘杏学校学子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,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。
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、补充和修订由学子工作处(部)负责。
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